
申報教學
行動版
表十三、應回收物品受託製造業者營業量申報表
一、適用對象
物品受託製造業者,雖不需繳費,但仍需定期申報「表十三」。二、表十三基本申報方式
第一步1.使用者帳號登入

透過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https://recycle1.moenv.gov.tw/)首頁之登入欄位輸入帳號與密碼,帳號為申報業者之統一編號,密碼部分,新登業者為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所寄發之密碼,若後續密碼有更改,則以新密碼為主。

2.按下營業量申報之後,應先選好正確的表單相關資料,才能確定表單的類別與期別。
(1)責任業者、統一編號
都已固定為登入時使用之業者資料。(2)申報表類別
按下下拉式選單,因要申報表十三,故於申報表類別選擇「表十三、應回收物品受託製造業者」
(3)申報期別
申報期別的部分,也必須選擇正確期別,以免申報錯誤造成不必要的困擾。依規定,每逢單月應申報前兩個月資料,也就是說103年1、2月的資料,必須於103年3月30日前申報完成,選擇的表單即為下圖的103年1期(1、2月)。

(4)申報日期
即自動顯示為申報當日日期(5)匯入歷史資料
此功能可以將指定之前期表單資料匯入至本期中,預設功能不開啟,若需要使用,請先勾選並選擇欲匯入之期別,圖例為欲匯入102年第6期的歷史資料至103年第1期的表十三表單。若不確定此功能是否能有效使用於表單,建議您不宜貿然使用,以免期別誤植造成申報錯誤。

第二步
申報表十三內容
進入申報表單頁面之後,即開始做申報。(1)表十三基本資料
在前置作業中填寫的資料,都會在表十三的最上面顯示,請再確認欲申報的表單類別與期別資料是否正確。
(2)表十三欄位說明
A.委託製造之責任業者資料
請填入委託製造的責任業者統編與公司名稱。B.材質細碼
請參照材質細碼表填寫。C.受託製造量

此處請申報前二個月容器之國內總受託製造量,時間切點以銷售發票日期為準,此處請注意單位。
D.已取具代工合約或其他證明文件

受託製造業者應取具相關受託代工之代工合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以符合法令受託代工無須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之規定。若有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請勾選對應之欄位。
若全部填寫完成,請記得按下下方的


(3)刪除與修改
A.資料刪除
選擇想要刪除的序號,並按下
B.資料修改
您只需要在需要修改的資料上直接改正,並按下
三、範例
本公司為列管之受託代工業業者,103年第1期有以下資料需要申報: 1.幫新竹公司,統編為11112222代工機車100台,103年1月31日代工完成交付商品開立發票。 2.幫花蓮公司,統編為33334444代工環管日光燈400個,共計250公斤,103年2月3日代工完成交付商品開立發票。 3.以上兩個代工行為皆有取具相關受託代工之代工合約。 |
第一步
選擇「表十三、應回收物品受託製造業者」填寫,並且選擇103年第1期,並按下。
第二步
依據103年1月31日與2月3日開立之發票內容,將當期代工完成之容器商品資料填入,如下圖,請住意單位。
填寫完成,請記得按下下方的
,即已全部填寫完成,接下來可以按下
回到上一頁繼續申報,或是選擇申報表列印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