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檔所提供之稅則係以114年7月公告之「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為依據,並據此編列貨品分類號列及中文貨名。 經鎖檔之貨品分類號列如有變動,則鎖檔狀態亦將延續至新稅則。
依「責任業者範圍」公告第11條規定,屬本公告列管物品或其容器之範圍,依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相關規定認定。 但未列於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者,該物品或其容器之製造、輸入業者仍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