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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廿三日
發文字號
(86)環署廢字第五八一八三號
主 旨
公告廢輪胎民國八十六年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依 據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九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廢輪胎民國八十六年回收清除處理費率如下:
輪胎內徑10英吋(含)以下及機車胎:10元/條
輪胎內徑12~14英吋:50元/條
輪胎內徑15~19英吋:60元/條
輪胎內徑20~23英吋:150元/條
輪胎內徑24英吋以上及特種胎:300元/條
二、民國八十六年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率溯及同年六月一日生效,如依此費率收取之費用不足支應實際回收清除處理廢輪胎之費用時,本署得另行調整公告新費率。
附件
無
下載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