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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廿二日
發文字號
(86)環署廢字第八○四四四號
主 旨
公告廢輪胎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依 據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辦理。
公告事項
廢輪胎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下:
內徑十英吋(含)以下及機車胎:十元/條
內徑十二英吋至十四英吋:五十元/條
內徑十五英吋至十九英吋:六十元/條
內徑二十英吋至二十三英吋:一五○元/條
內徑二十四英吋以上及特種胎:三○○元/條
附件
無
下載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