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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資源循環署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八日
發文字號 (86)環署廢字第八二五○一號
主  旨 公告廢一般物品及容器民國八十七年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依  據 「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九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廢一般物品及容器民國八十七年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附件

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表             單位:元/公斤

容器材質 費率
廢鐵容器 (1)3.16
(2)留置式拉環者為2.80
廢鋁容器 (1)3.93
(2)留置式拉環者為3.50
廢玻璃容器 3.23
鋁箔包 11.11
紙容器 3.94
廢塑膠容器
(PET)
(1)14.01
(2)瓶身材質單一者為13.01
(3)實施回收獎勵金者外加0.70元/支
(回收獎勵金每支1元,按實際營業量百分之七十計)
廢塑膠容器
(PVC)
19.55
實施回收獎勵金者外加0.70元/支
(回收獎勵金每支1元,按實際營業量百分之七十計)
廢塑膠容器
(PP/PE)
(1)12.03
(2)瓶身材質單一者為11.03
廢塑膠容器
(其他塑膠)
(1)12.03
(2)瓶身材質單一者為11.03
廢塑膠容器
(PS未發泡)
9.00
廢塑膠容器
(PS發泡)
42.57
特殊環境衛生用藥 製造或輸入成品:
1.粒劑類0.83
2.其他類1.55
含水銀廢電池 1.圓筒型89.45
2.軍方型97.83
3.鈕扣型279.51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