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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發文字號
(87)環署廢字第○○三三一八五號
主 旨
公告修正本署八十七年一月八日(86)環署廢字第八二五○一號公告事項關於廢玻璃容器民國八十七年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為一•五六元/公斤,並自八十七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依 據
「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九條。
附件
無
下載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