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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發文字號
(89)環署廢字第○○一二六四○號
主 旨
公告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執行回收之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ET)材料及聚氯乙烯(PVC)材料製成之容器,回收獎勵金數額自八十九年四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支○•五元;容器商品業者應按實際營業量百分之百計自,繳交回收獎勵金每支○•五元。
依 據
「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本署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88)環署廢字第○○七二三二六號公告「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其中廢塑膠容器(PET)及廢塑膠容器(PVC)部份,實施回收獎勵金者外加○•七元/支及回收獎勵金每支一元,按實際營業量百分之七十計部份停止適用。
附件
無
下載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