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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日
發文字號
(89)環署廢字第○○三六七二七號
主 旨
修正本署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89)環署廢字第○○一六九二五號公告「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關於廢潤滑油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依 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條之一第三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費率番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九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費率由每公告潤滑油○•四八七元(每公斤○•五四一元)調整為每公升○•三元(每公斤○•三三三元)。
二、本公告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附件
無
下載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