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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資源循環署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九一○○三六七二九號
主  旨 公告修正本署九十年十二月三日(90)環署廢字第○○七七六三二號公告「物品及容器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依  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九十一年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二、修正項目為塑膠容器(PET)(聚乙烯對苯二甲酸酯,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即俗稱寶特瓶),修正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為一五•六元/公斤(瓶身非單一材質者為二○•二八元/公斤)。
三、刪除塑膠容器(PET)及塑膠容器(PVC)之第三項規定「實施回收獎勵金者加○•五元/支,按實際營業量或進口量百分之百繳交」。
四、本公告自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附件

九十一年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率表(91.6.1-91.12.31)

項目 九十一年費率(91.6.1-91.12.31)
鐵容器 (1)2.64元/公斤
(2)非留置式拉環(拉蓋)者為3.43元/公斤
鋁容器 (1)1.3元/公斤
(2)非留置式拉環(拉蓋)者為1.69元/公斤
玻璃容器 1.56元/公斤
鋁箔包 6.9元/公斤
紙容器 3.94元/公斤
塑膠容器
(PET)
(1)15.6元/公斤
(2)瓶身非單一材質者為20.28元/公斤
塑膠容器
(PVC)
(1)19.55元/公斤
(2)瓶身非單一材質者為25.42元/公斤
塑膠容器
(未發泡PS)
(1)9.39元/公斤
(2)瓶身非單一材質者為12.21元/公斤
塑膠容器
(發泡PS)
37.29元/公斤
塑膠容器
(PP/PE、其他塑膠)
(1)9.39元/公斤
(2)瓶身非單一材質者為12.21元/公斤
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容器 製造或輸入特殊環境衛生用藥成品:
(1)粒劑類0.83元/公斤特殊環境衛生用藥成品
(2)其他類1.55元/公斤特殊環境衛生用藥成品
農藥容器 進口農藥原體(料): 0.35元/進口金額一美元
進口農藥成品:
(1)粒劑類:0.83元/公斤農藥成品
(2)大生類:0.97元/公斤農藥成品
(3)其他類:1.55元/公斤農藥成品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