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九一○○六四九九六號 |
主 旨 |
修正本署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環署廢字第○九一○○四一四二六號公告鐵容器等為不易清除、處理、含長期不易腐化成分或含有害物質成分之一般廢棄物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 |
依 據 |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
公告事項 |
修正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之業者範圍(附件)一、(一)2、應負責申報繳納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之責任業者界定下:
一、 裝填物質後,以商品形式包裝,該一般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用由容器商品製造業者及容器商品輸入業者負責申報繳納。
二、
前項一般容器如以聚苯乙烯(PS)-發泡之材質製成,裝填物質後,以商品形式包裝,於國內製造者,該一般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容器製造業者負責申報繳納至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止,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由容器商品製造業者負責申報繳納。
三、 其他非屬前二項之一般容器,其回收清除處理費用由容器製造業者及容器輸入業者負責申報繳納。 |
附件 |
無 |
下載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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