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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20017878號
主 旨
修正本署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環署基字第0九一00二0二四0號「應回收、清除、處理之包裝用發泡塑膠種類、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及其開始回收、清除、處理之日期」公告之公告事項四,應負回收、清除、處理包裝用發泡塑膠責任之業者,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開始回收、清除、處理。
依 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附件
無
下載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