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旨揭公告公告事項一有關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及應負回收、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原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實施者如表一之一,延長實施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者如表一之二,刪除。
二、旨揭公告公告事項二有關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之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原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實施者如表二之一,延長實施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實施者如表二之二,刪除。
三、前述公告事項自九十二年九月一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