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
首頁
|
環境部
|
意見信箱
|
網站導覽
|
行動版
|
English
|
|
登出
My e 管家
營業量申報
批次申報
申報表列印
列印繳款單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3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30042383號
主 旨
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
依 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表一之一及表一之三有關潤滑油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停止列管之規定,不再適用。
二、表一之四增列「潤滑油」。
三、修正後之公告內容如附件。
附件
總整理.pdf
、
表.pdf
、
容器海關進口稅則表.pdf
、
物品海關進口稅則表.pdf
下載
093004238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