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50074054A號 |
主 旨 |
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第二項、第十項、第十四項。 |
依 據 |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
公告事項 |
一、 第一項修正為:
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物品責任業者)範圍如表一。
二、 第二項修正為:
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之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以下簡稱容器責任業者)範圍如表二。
三、 第十項之表三修正如表三。
四、 第十四項修正為:
本公告除另有規定外,自公告日實施。 |
附件 |
表一及表二.pdf、表三950907.pdf |
下載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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