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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資源循環署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60044760號
主  旨 訂定「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依  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 一、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二、本公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本署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環署廢字第○九五○○五一六五○號公告同時廢止。
三、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本署得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修正公告。
附件

「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費率表

項次 項目 費率
1 鐵容器 1.32〔元/公斤〕
2 鋁容器 1.23〔元/公斤〕
3 玻璃容器 1.55〔元/公斤〕
4 鋁箔包 3.93〔元/公斤〕
5 氣密或液密包裝紙容器
(不含免洗餐具)
3.01〔元/公斤〕
6 其他紙容器
(包括紙製平板容器)

6.00〔元/公斤〕
7 植物纖維容器
(包括植物纖維非平板類容器)
6.00〔元/公斤〕
8 塑膠容器
(PET)
11.58〔元/公斤〕
9 塑膠容器
(PVC)
15.38〔元/公斤〕
10 塑膠容器
(PS未發泡)
7.06〔元/公斤〕
11 塑膠容器
(PS發泡)
37.29〔元/公斤〕
12 塑膠容器
(PP/PE)
8.00〔元/公斤〕
13 塑膠容器
(其他塑膠)
8.69〔元/公斤〕
14 特殊環境衛生用藥 製造或輸入:
(1)粒劑0.91〔元/公斤成品〕
(2)其他類1.71〔元/公斤成品〕
15 農藥容器 (1)進口原體(料)0.44元/進口價格換算美元
(2)進口成品:
   1.粒劑類:0.91元/公斤成品
   2.大生類:1.07元/公斤成品
   3.其他類:1.71元/公斤成品

【註1】容器附件不論其材質為何,均依瓶身材質之回收費費率作為繳費之依據,如PET瓶身之所有附件均依PET之回收費費率作為繳費費率。
【註2】容器瓶身以外之附件使用PVC材質者,費率加重100%,再乘以容器與附件之總重量,作為繳費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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