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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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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60046237號
主 旨
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
依 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電子電器物品電風扇修正自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二、修正後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如附件。
附件
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pdf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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