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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資源循環署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60077730號
主  旨 訂定「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機動車輛類)費率」。
依  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 一、「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機動車輛類)費率」,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二、本公告附表一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實施,本署九十五年十一月三日環署基字第○九五○○八六三四三號公告有關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機動車輛類)部分同時廢止;本公告附表二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三、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本署得依基金安全庫存及環保標章取得比例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修正公告。
附件

附表一
自97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機動車輛類)費率如下

車種 費率
機車 700〔元/輛〕
汽車 3500〔元/輛〕

附表二
自99年1月1日起,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機動車輛類)費率如下

車種 一般費率 綠色差別費率
機車 800〔元/輛〕 650〔元/輛〕
汽車 3800〔元/輛〕 2700〔元/輛〕

備註:
汽(機)車取得本署核發之「環保標章」者,責任業者得以綠色差別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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