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附表一 自97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機動車輛類)費率如下
附表二 自99年1月1日起,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機動車輛類)費率如下
備註: 汽(機)車取得本署核發之「環保標章」者,責任業者得以綠色差別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