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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80003807號
主 旨
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之表二,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 公告事項二之表二「物品」欄增列「三十一、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二、 公告事項二之表二「容器定義」欄增列「九、裝填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之容器,僅限於藥廠售出時使用者」。
三、 修正後之表二如附件。
附件
成藥列管表二.pdf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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