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80003807號 |
主 旨 |
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之表二,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
依 據 |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
公告事項 |
一、
公告事項二之表二「物品」欄增列「三十一、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二、 公告事項二之表二「容器定義」欄增列「九、裝填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之容器,僅限於藥廠售出時使用者」。
三、 修正後之表二如附件。 |
附件 |
成藥列管表二.pdf |
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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