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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80076145號
主 旨
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有關資訊物品項目「電源器」之補充規定如下:
公告事項
一、 「電源器」係指可與個人電腦連接之設備、裝置,即符合供個人電腦使用之電源器。業者所製造、輸入之電源器如符合上揭功能者,不論其商品特性、商品名稱及使用對象為何,皆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向本署辦理責任業者登記、申報營業(輸入)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二、 前述所稱「個人電腦」,係指使用於一般消費者之電腦。若為工業用、具特殊規格之電源器,具有不同於個人消費性質之空間及作業系統以滿足特殊作業環境需求(例如捷運讀卡機、自動售票機、自動提款機、高速公路跑馬燈、電腦電話整合系統、國防及導航系統等),則非屬現行本署列管責任物範圍,應認其為事業單位為特殊生產或檢測所使用,若使用後廢棄之,即應依廢棄物清理法有關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及再利用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 有關應回收廢資訊物品之責任業者範圍,應併參照本解釋令補充規範之。惟資訊物品樣式、功能繁多,若有無法依上述予以判定者,本署將視個案核實據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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