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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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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80104449號
公告事項
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之表一,物品項目「機動車輛」補充規定如下:
一、「機動車輛」係指在道路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
二、若無法依上述予以判定者,本署將視個案核實據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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