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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資源循環署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0980108488號
主  旨 修正「廢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名稱並修正為「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  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 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附件

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表

單位:新臺幣元/公斤

項目 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


(1)錳鋅電池 二十三•二
(2)筒型鹼錳電池 二十三•二
(3)氫氧電池 二十三•二
(4)一次鋰電池 二十一•四
(5)二次鋰電池 一十一•七
(6)鈕扣型鋰電池 三十•六
(7)鈕扣型鹼錳電池 六十二•九
(8)氧化銀電池 六十二•九
(9)氧化汞電池 六十二•九
(10)鋅空氣電池 六十二•九
(11)鎳氫電池 一十三•六
(12)鎳鎘電池 七十•○

註1:錳鋅電池、筒型鹼錳電池(即錳鋅電池及非鈕扣型鹼錳電池之一次電池),若含重金屬鎘含量超過250ppm或重金屬鉛含量超過4,000ppm者,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為上述乾電池基礎費率之4倍。

註2:鈕扣型鹼錳電池、氧化銀電池、氧化汞電池及鋅空氣電池,若檢附合格檢驗證明文件確為汞含量低於5ppm以下之鈕扣型電池,並報經本署核准者,得準用鈕扣型鋰電池之費率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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