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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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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9年1月7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90000266號
公告事項
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以下簡稱本公告)公告事項第十一項之補充規定如下:
一、 屬本公告列管物品或其容器之範圍,主要依附表一及附表二之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以下簡稱貨品分類號列)認定。
二、 若無法依上述貨品分類號列認定者,本署將視個案核實據以認定。
附件
附表一及附表二,請至下載區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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