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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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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0990005841號
公告事項
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補充規定如下:
塗布或貼合塑膠薄膜(俗稱淋膜)之聚苯乙烯(PS)發泡容器或平板容器,其塑膠薄膜重量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計入容器或平板容器之營業量或進口量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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