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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000063354A號
主 旨
修正「生質塑膠物品及其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
一、生質塑膠物品及其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下:
(一)生質塑膠原料及板材每公斤新臺幣一點四六元。
(二)生質塑膠容器、容器商品、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每公斤新臺幣五點九六元。
二、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就第一項費率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得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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