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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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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000075717號
主 旨
修正「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
一、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二、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得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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