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網頁需要支援 JavaScript 才能正確運行,請先至你的瀏覽器設定中開啟 JavaScript。 跳到主要內容

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資源循環署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010007051號
主  旨 修正「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附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 一、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二、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 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得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修正公告。
附件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修正對照表.pdf
下載
PDF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