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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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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010007051號
主 旨
修正「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附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
一、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二、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 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得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修正公告。
附件
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修正對照表.pdf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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