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1010042211號 |
主 旨 |
修正「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
依 據 |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
公告事項 |
一、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二、容器瓶身以外之附件,應依瓶身材質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作為繳費之依據。
三、容器瓶身以外之附件使用PVC材質者,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加重百分之一百,再乘以瓶身與附件之總重量。
四、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得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修正公告。 |
附件 |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修正對照表.pdf |
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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