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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010046877號
主 旨
廢止「生質塑膠物品及其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件
下達函101060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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