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 增訂表一名稱為「應回收物品及其責任業者範圍」。(修正公告事項第一點)
二、 增訂表二名稱為「應回收容器及其責任業者範圍」。(修正公告事項第二點)
三、 排除生質塑膠製成之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繳費之規定。(修正公告事項第六點)
四、 增訂已內建於可攜式電腦之資訊物品無須另行登記、申報及繳費。(修正公告事項第十四點)
五、 增訂機動車輛、電子電器或資訊物品所含之乾電池、輪胎、鉛蓄電池或照明光源,應分別登記、申報及繳費。(修正公告事項第十五點)
六、
修正表一機動車輛、輪胎、電子電器、資訊物品、照明光源及平板容器之定義,除酌作文字修正外,納入平板電腦及外接式硬式磁碟機,並增列冷陰極燈、感應式螢光燈及其他含汞燈。(修正公告事項第一點表一)
七、 修正表二欄位標題及內容,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公告事項第二點表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