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網頁需要支援 JavaScript 才能正確運行,請先至你的瀏覽器設定中開啟 JavaScript。 跳到主要內容

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資源循環署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20066974號
主  旨 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部分公告事項,名稱並修正為「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  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 增訂表一名稱為「應回收物品及其責任業者範圍」。(修正公告事項第一點)
二、 增訂表二名稱為「應回收容器及其責任業者範圍」。(修正公告事項第二點)
三、 排除生質塑膠製成之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繳費之規定。(修正公告事項第六點)
四、 增訂已內建於可攜式電腦之資訊物品無須另行登記、申報及繳費。(修正公告事項第十四點)
五、 增訂機動車輛、電子電器或資訊物品所含之乾電池、輪胎、鉛蓄電池或照明光源,應分別登記、申報及繳費。(修正公告事項第十五點)
六、 修正表一機動車輛、輪胎、電子電器、資訊物品、照明光源及平板容器之定義,除酌作文字修正外,納入平板電腦及外接式硬式磁碟機,並增列冷陰極燈、感應式螢光燈及其他含汞燈。(修正公告事項第一點表一)
七、 修正表二欄位標題及內容,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公告事項第二點表二)
附件
請至下載區下載
下載
PDF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