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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資源循環署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020102631號
主  旨 修正「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生效日其詳如附表。
依  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 一、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二、電子電器物品類知綠色費率,優惠對象以具有環保標章、節能標章、省水標章或符合經濟部能源效率分級基準一級或二級產品規格之物品。

三、資訊物品類之綠色費率,優惠對象為具有環保標章、節能標章產品規格之物品。

四、資訊物品類之印表機費率視基金收支實際狀況,分三年逐年檢討。

五、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 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得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修正公告。

附件
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修正公告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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