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1030016580號 |
主 旨 |
修正「照明光源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生效。 |
依 據 |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
公告事項 |
一、直管日光燈、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燈帽直徑二•六公分以上之白熾燈泡、高強度照明燈管及其它含汞燈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為每公斤新臺幣三十一元。
二、冷陰極燈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為每公斤新臺幣二十六•九元。
三、感應式螢光燈之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為每公斤新臺幣二十五•七元。
四、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得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修正公告。 |
附件 |
|
下載 |
PDF下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