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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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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030018215A號
主 旨
修正「公告責任業者分期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實施要點」第一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
無
下載
分期繳納要點修正規定(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