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
首頁
|
環境部
|
意見信箱
|
網站導覽
|
行動版
|
English
|
|
登出
My e 管家
營業量申報
批次申報
申報表列印
列印繳款單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040018507號
主 旨
修正「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附件
附件.PDF
下載
PDF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