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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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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040066105號
主 旨
修正「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如附件),除另定生效日期者外,自即日生效。
依 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附件
稿1公告附件(20150729修).pdf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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