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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50049280號
主 旨
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表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修正公告事項第一項表一應回收物品照明光源之定義,新增「供照明使用之直管型、環管型、安定器內藏式型及緊密型發光二極體(Light Emitting Diode, LED)」(如附件)。
附件
表一.pdf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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