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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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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050101330號
主 旨
修正「照明光源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增訂LED費率),並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
依 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附件
徵收公告附件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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