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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070019531B號
公告事項
補充核釋本署99年1月6日環署基字第0990000001A號令「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11條第2款有關責任業者扣抵其製造或輸入之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口量所需之不在國內廢棄之證明文件,其中責任物輸出或銷售至保稅區之出口報單、零稅率發票抵扣聯,得以經財政部核可之其他證明文件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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