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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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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8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080090716號
公告事項
核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二項表二容器商品規定,所稱「容器裝填物品之商品」係指銷售前已完成裝填之容器商品,或搭配銷售物品所提供消費者自行裝填目的之容器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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