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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07月13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090052810號
主 旨
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公告事項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如附。
附件
公告表單1090713.pdf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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