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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資源循環署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9年07月13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090052810號
主  旨 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公告事項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如附。
附件
公告表單1090713.pdf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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