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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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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07月07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101060117號
主 旨
修正「LED照明光源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生效日期詳如附表。
依 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
一、照明光源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二、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得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修正公告。
附件
公告附表.pdf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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