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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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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2月9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111009651號
主 旨
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表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一日生效。
依 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附件
公告全文及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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