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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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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05月03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111050737號
主 旨
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四條之一、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附件
庫存品申報表單(
ODF格式
,
PDF格式
)
下載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