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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2年04月27日
發文字號
環署基字第1121046672號
主 旨
修正「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生效日期詳如附表。
依 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公告事項
一、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如附表。
二、電子電器物品類之綠色費率,優惠對象為具有環保標章產品規格之物品(以下簡稱環保標章物品),或於產品中添加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塑膠再生料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符合規定之物品(以下簡稱合規塑膠再生料物品)。
三、資訊物品類之綠色費率,優惠對象為環保標章物品,或合規塑膠再生料物品。
四、責任業者及其所屬公會或環境保護相關團體得隨時提出具體科學性數據、資料,供檢討修正之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得據以提交資源回收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依廢棄物清理法規相關規定修正公告。
附件
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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