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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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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3月28日
發文字號
環循基字第1136106023號
主 旨
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
公告事項
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如附。
附件
表單修正1130317.pdf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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