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 |
發文字號 |
環部循字第1146107953D號 |
主 旨 |
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十二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
依 據 |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
公告事項 |
第十二項修正為:物品及容器責任業者,其年度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為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免辦理登記、申報及繳費。
前項規定,於塑膠類平板包材責任業者,其年度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下者,亦適用之。
塑膠襯墊及泡殼責任業者應辦理登記、申報及繳費之規定,自中華民活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
附件 |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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