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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
環部循字第1146107953D號
主 旨
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十二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第十二項修正為:物品及容器責任業者,其年度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為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免辦理登記、申報及繳費。
前項規定,於塑膠類平板包材責任業者,其年度應繳納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下者,亦適用之。
塑膠襯墊及泡殼責任業者應辦理登記、申報及繳費之規定,自中華民活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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