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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署應回收廢棄物營業量申報系統

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收合
資源循環署公告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
發文字號 環部循字第1146111651號
主  旨 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六項、第六項之一及第一項表一、第二項表二,除表一之乾電池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生效外,自116年7月1日生效。
依  據 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第六項修正為:生質塑膠及紙材質外之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供容器商品製造業裝填物品成商品者,該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之回收清除處理費由容器商品製造業者負責申報、繳納。平板容器或非平板類免洗餐具銷售予容器商品製造業者之量,平板容器製造或輸入業者、非平板類免洗餐具製造或輸入業者得檢具銷售量扣抵彙總表,於其營業量或進口量中扣抵。

二、第六項之一修正為:紙平板容器之紙板(捲)製造、輸入業者或其裁切片材輸入業者,應申報紙板(捲)之營業量或進口量、紙板裁切片材之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其銷售之紙板(捲)非製成紙平板容器之量,得檢具銷售量扣抵彙總表,於其營業量中扣抵。
以非前項紙板(捲)製造紙平板容器之製造業者,應申報紙平板容器之營業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紙容器商品製造、輸入業者或紙平板容器輸入業者,應申報紙容器商品、紙平板容器之營業量或進口量,並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
附件
循1651修正後公告全文_發布_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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