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規 |
業者範圍 |
日期 |
文號 |
公告重點 |
網頁 |
下載 |
108.12.06 |
環署基字第1080090716號 |
公告重點:
核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二項表二容器商品規定,所稱「容器裝填物品之商品」係指銷售前已完成裝填之容器商品,或搭配銷售物品所提供消費者自行裝填目的之容器商品。
|
詳情 |
PDF
|
111.02.09 |
環署基字第1111009651號 |
公告重點:
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表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一日生效。
|
詳情 |
PDF
|
112.05.19 |
環署基字第1121053468號 |
公告重點:
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七項、第八項、第十二項及第一項表一,除另定實施日期者外,自即日生效。
|
詳情 |
PDF
|
113.11.12 |
環部循字第1136121585號 |
公告重點:
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表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
詳情 |
PDF
|
114.04.30 |
環部循字第1146107953D號 |
公告重點:
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十二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
詳情 |
PDF
|
114.07.01 |
環部循字第1146111651號 |
公告重點:new
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六項、第六項之一及第一項表一、第二項表二,除表一之乾電池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生效外,自116年7月1日生效。
|
詳情 |
PDF
|
費率公告 |
日期 |
文號 |
公告重點 |
網頁 |
下載 |
105.12.14
|
環署基字第1050101330號
|
公告重點:
修正「照明光源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增訂LED費率),並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
|
詳情
|
PDF
|
105.12.15
|
環署基字第1050101338號
|
公告重點:
修正「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
詳情
|
PDF
|
107.07.20
|
環署基字第1070056734號
|
公告重點:
修正「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並自即日生效。(修改PVC塑膠容器費率)
|
詳情
|
PDF
|
108.07.04
|
環署基字第1080047638號
|
公告重點:
修正「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生效日期詳如附表。
|
詳情
|
PDF
|
109.04.15
|
環署基字第1090028110號
|
公告重點:
修正「LED照明光源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生效日期詳如附表。
|
詳情
|
PDF
|
110.11.09
|
環署基字第1101150148號
|
公告重點:
修正「照明光源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生效日期詳如附表。
|
詳情
|
PDF
|
110.11.26
|
環署基字第1101157202號
|
公告重點:
修正「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生效日期詳如附表。
|
詳情
|
PDF
|
111.08.24
|
環署基字第1111112905號
|
公告重點:
修正「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生效日期詳如附表。
|
詳情
|
PDF
|
112.04.27
|
環署基字第1121046672號
|
公告重點:
修正「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生效日期詳如附表。
|
詳情
|
PDF
|
113.12.10
|
環部循字第1136124852號
|
公告重點:
修正「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生效日期詳如附表。
|
詳情
|
PDF
|
114.06.27
|
環部循字第1146112313號
|
公告重點:new
修正「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並自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生效。
|
詳情
|
PDF
|
114.06.30
|
環部循字第1146112053號
|
公告重點:new
修正「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生效日期詳如附表。
|
詳情
|
PDF
|
其他公告 |
日期 |
文號 |
公告重點 |
網頁 |
下載 |
93.01.28 |
環署廢字 第0930006567號 |
公告「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乾電池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英文版) |
暫無 |
PDF
|
99.01.06 |
環署基字 第0990000001A號 |
公告重點:
核釋「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11條第2款有關責任業者扣抵其製造或輸入之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口量所需之不在國內廢棄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 責任物由責任業者自行輸出者:出口報單。
二、 責任物由責任業者自行銷售至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或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劃定之保稅範圍、關稅法核准設立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含發貨中心)或物流中心者:海關核發之B1或D1報單,或前述保稅區內之事業、工廠或倉庫簽署零稅率發票扣抵聯。
|
詳情 |
PDF
|
99.01.08 |
環署基字 第0990001344號 |
公告重點:
公告「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
詳情 |
PDF
|
99.02.26 |
環署基字 第0990016351D號令 |
公告重點:
一、 增訂「容器製造業者」及「容器輸入業者」、「物品或容器商品受託製造業者」、「生質塑膠原料製造業者」申報之營業量定義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增訂無須負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責任之容器製造業者及容器輸入業者、物品或容器商品受託製造業者之申報期限規定;修正責任業者應以網路傳輸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網路申報系統連線申報。(修正條文第六條)
|
詳情 |
PDF
|
103.03.11
|
環署基字第1030020026號
|
公告重點:
修正「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專戶繳費戶名及帳號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生效。
|
詳情
|
PDF
|
103.04.01
|
環署基字第1030018215A號
|
公告重點:
修正「公告責任業者分期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實施要點」第一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
詳情
|
PDF
|
107.03.16
|
環署基字第1070019531B號
|
公告重點:
補充核釋本署99年1月6日環署基字第0990000001A號令「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11條第2款有關責任業者扣抵其製造或輸入之責任物之營業量或進口量所需之不在國內廢棄之證明文件,其中責任物輸出或銷售至保稅區之出口報單、零稅率發票抵扣聯,得以經財政部核可之其他證明文件代替之。
|
詳情
|
PDF
|
109.06.29
|
環署基字第1090047236號
|
公告重點:
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並自109年7月1日起生效。
|
詳情
|
PDF
|
111.04.29
|
環署基字第1111048983號
|
公告重點:
訂定「限制含聚氯乙烯之平板包材、公告應回收容器及非平板類免洗餐具不得製造、輸入及販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生效。
|
詳情
|
PDF
|
111.05.03
|
環署基字第1111050737號
|
公告重點:
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第四條之一、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即日起生效。
|
詳情
|
PDF
|
113.03.28
|
環循基字第1136106023號
|
公告重點:
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並自即日生效。
|
詳情
|
PDF
|
113.12.16
|
環部循字第1136123507號
|
公告重點:
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
詳情
|
PDF
|
114.06.04 |
環循基字第1146110295號
|
公告重點:new
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相關書表格式」,並自114年7月1日生效。
|
詳情
|
PDF
|
114.07.01
|
環循基字第1146111613號
|
公告重點:new
修正「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
詳情
|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