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公告「鉛蓄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生效。
修正「生質塑膠物品及其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電風扇、鍵盤、環管日光燈、安定器內藏式螢光燈泡、緊密型螢光燈管、燈帽直徑二.六公分以上之白熾燈泡、高強度照明燈管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其名稱並修正為「電風扇、鍵盤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訂定「照明光源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