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部分公告事項,名稱並修正為「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生效。
修正「物品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生效日期詳如附表。
修正「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附表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附表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