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器之附件(例如:爪蓋、標籤及其他附件)含有PVC 材質,請以 2 倍費率申報容器之回收清除處理費。
修正「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一項表一,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照明光源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增訂LED費率),並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
修正「乾電池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